注意!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新规调整
近日,为完善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保护和改善水生态环境,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修改单的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
1. 在“2.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增加以下内容:
4.1.3.1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基本控制项目,执行表1、表2和表4的规定。
4. 在表3后增加表4,其后原有表格的序号一次顺延。表4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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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下列情况按去除率指标执行:当进水COD大于350mg/L时,去除率应大于60%;BOD5大于160mg/L时,去除率应大于50%。
②括号外数值为水温大于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小于或等于12℃时的控制指标。
5. 将“4.1.4取样与监测”中的“4.1.4.2”修改为:
对于表1和表4均涉及的污染物项目,其日均排放浓度超过表1规定或者一次监测排放浓度超过表4规定,均为超标。对于色度、PH、粪大肠菌群数等三个基本项目,其一次监测排放浓度超过表4规定即为超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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