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监测标准命名规则 第1部分:分析方法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了适应生态环境管理和标准化工作和生态环境监测标准体系发展完善的需要,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的命名,提高标准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实用性,近日,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生态环境监测标准命名规则 第1部分:分析方法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该标准的内容包括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标准名称基本结构、引导性元素表示规则、主体元素表示规则、补充元素表示规则和附录等方面,适用于生态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的命名,规定了生态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名称的基本结构和表示规则。
生态环境监测标准是指为监测生态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开展达标评定和风险筛查与管控,对布点采样、 分析测试、监测仪器、卫星遥感影像质量、数值传递、质量控制、数据处理等监测技术要求 提出技术规定,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制订的生态环境标准。
而生态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是指为满足生态环境监测要求,在给定的环境条件和准确度范围内,全面描述试验活动以及 结果表示方式的生态环境监测标准,本标准中简称分析方法标准。
标准名称基本结构:
1、分析方法标准名称应清晰、简明地描述标准的主题,由以下3种必备元素组成:
a) 引导元素:表示适用的生态环境要素;
b) 主体元素:表示监测项目和监测目的;
c) 补充元素:表示分析采用的方法。
2、标准英文名称表示
3、标准名称构成示意
引导元素表示规则:
引导元素的表示遵循以下规则:
a) 根据生态环境要素及适用对象确定相应的引导元素;
b) 若分析方法仅适用于 1 种生态环境监测对象,可使用特定适用对象名词作为引导元 素。
引导元素宜按照表 1 中的分类加以选择。
主体元素表示规则:
1、主体元素由监测项目和监测目的构成,引导元素未充分体现生态环境要素特点时,可 在主体元素中补充说明。 示例:环境空气 颗粒物中甲酸、乙酸和乙二酸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2、主体元素中监测项目包括化学元素、化合物、混合物、生物体或特性等,遵循以下规 则选用相应的名词:
a) 优先选择通用的规范名词;
b) 化学元素和化合物名称宜选用国际纯粹与应用化学联合会(IUPAC)及中国化学会 确定的名词;
c) 遇较复杂的有机化合物名称,宜选用领域内约定俗成的名称。农药类化合物名称宜 选用 GB 4839 中的名词,其他药物类化合物名称宜选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中的名词;
d) 监测项目中包含 2 种以上可分别定性定量分析的化学元素、化合物或混合物时,可 使用元素或化合物的类型表示,宜在类型前明确化学元素或化合物的数量;以特征 基团或其化学反应产物作为定性定量依据测定某一类化合物的分析方法,类型前不 增加数量词; 示例 1:水质 6 种邻苯二甲酸酯类化合物的测定 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 示例 2:水质 苯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N-(1-萘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
e) 不同机构审定公布的规范名词不一致时,可选择使用,宜依据名词所属学科或专业 领域选择规范名词;
f) 尚未审定公布的科学名词,宜使用单义性强、切近科学内涵或行业惯用的名词。
3、 主体元素中监测目的主要包括 3 种形式,遵循以下规则选用相应的词语:
a) 能提供监测项目全部或部分信息,依据这些信息可以明确定性,必要时可在一定的 浓度水平上定量的分析方法标准,宜使用“……的测定”;
示例 1:水质 叠氮化物的测定 分光光度法
Water quality—Determination of azide—Spectrophotometry
示例 2:水质 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多管发酵法
Water quality—Determination of fecal coliform—Manifold zymotechnics
b) 具有高效处理批量样品的能力,用于检测一种物质或一组物质在一定浓度水平上是 否存在的分析方法标准,宜使用“……的筛查”;
示例:水质 肠球菌的筛查 实时定量聚合酶链式反应法
Water quality—Screening of Enterococci—Real-time quantitative polymerase chain reaction
c) 根据化学、生物或物理性质鉴定物质的特性或类别的分析方法标准,宜使用“…… 的鉴定”或其他适宜的词语。
示例:水质 致突变性的鉴定 蚕豆根尖微核试验
Water quality—Identification of mutagenicity—Broad bean root-tip micronucleus test 6
补充元素表示规则
1、补充元素应说明标准采用的分析方法。引导元素和主题元素相同,仅采样或前处理方 法不同而分析方法相同的多个标准,可在补充元素中增加说明以示区别。
2、分析方法名词的表示遵循以下规则:
a) 化学分析方法名词的表示可参照 GB/T 14666 中相关术语;
b) 其他化学分析方法名词宜使用规范名词,可参照相关领域标准中规定的名词或审定 公布的规范名词;
c) 感观分析方法名词的表示可参照 GB/T 10221 中相关术语;
d) 尚未审定公布的科学名词,宜使用单义性强、切近科学内涵或行业惯用的名词。
3、分析方法标准具有多种采样或前处理方法时,补充元素的表示遵循以下规则:
a) 分析方法标准仅采用 1 种采样或前处理方法时,补充元素的分析方法名词前应注明 采样或前处理方法,并用“/”分隔;
示例 1:环境空气 65 种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示例 2:水质 甲醇和丙酮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
b) 分析方法标准采用 2 种及以上采样或前处理方法时,补充元素为分析方法名词,不 宜注明采样或前处理方法。
文章内容来源:生态环境部
免责声明:整理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环保行业资讯。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