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制订技术导则》征求意见
近日,生态环境部公布《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制订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23年12月24日。
根据《“十四五”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规划》,我国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范围涵盖长江流域及西南诸河(澜沧江以西)、黄河流域及西北诸河、淮河、海河、珠江区及西南诸河区(红河流域)、松辽区、太湖与东南诸河区,涉及31 个省(直辖市、自治区)。不同流域自然资源、产业结构、污染治理水平及水生态环境状况存在显著差异,导致不同流域水生态环境特征及管理需求有所不同。因此需要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而这需要实现不同地区环境质量标准的差异化。
以流域为对象制订水环境质量标准,更能体现流域水环境共性特征和经济社会发展特点,以及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的需求。推动我国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制订,可更有效支撑落实精准治污的要求,推进地方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目前,我国尚无地方制订出台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而由国家出台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制订技术导则,能更好地指导地方科学规范地开展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编制工作,提高标准的针对性、科学性、有效性。
2022年,水生态环境司组织开展《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制订技术导则》制订工作,并委托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承担,具体由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牵头开展,协作单位包括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等。
该标准规定了制订流域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基本原则和技术路线、主要技术内容的确定、标准实施的环境效益和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以及标准文本结构和标准编制说明主要内容等要求。其中,最关键的内容可概括为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对象、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的作用定位与分类、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制订方法与要求、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实施应用等四个方面。该标准适用于国家或地方针对管理范围内特定流域开展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制修订工作。
该标准将为国家或地方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制订提供指导,将推动落实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等法律要求,有利于地方政府强化落实责任,更有效解决特定流域的水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对于完善我国水环境质量标准体系和水生态环境质量目标管理体系,支撑精准、科学、依法治污具有重要作用。
文章内容来源:化工仪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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